哈密市大氣污染防治辦法(試行)(鍋爐相關)
一.監督管理
1.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工作,加強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擬訂我市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和措施,落實能源結構調整政策,推進清潔能源建設和節能工作。
2.工業和信息化行政部門應當優化產業布局,淘汰不符合國家、自治區、地方產業政策的落后產能和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設備、產品。會同有關部門引導和鼓勵現有燃用高污染燃料工業企業改用清潔能源。
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推進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工作,調整集中供熱資源,逐步將老舊小區并入集中供熱。推進“煤改氣”、“煤改電”、集中供熱管網工程建設,提高市區、縣城等建成區集中供熱和清潔能源供熱普及率,推廣使用其他替代清潔能源。
4.園區管委會負責對園區內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煤鍋爐向環境保護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備案;督促轄區內企業加快燃煤鍋爐改造,推廣使用天然氣或潔凈燃料。
5.市場監管、生態環境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加工、銷售、進口、使用的煤炭、油品等能源的質量開展監督管理。
二.防止措施
1.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市建成區、工業園區實行集中供熱,使用清潔燃料。應當限期淘汰不符合自治區及我市規定規模的燃煤鍋爐。
2.未改用清潔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設施,應當配套建設先進工藝的脫硫、脫銷、除塵裝置或采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煙塵達標排放。
三.法律責任
1.違反本辦法規定,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未安裝凈化裝置或者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惡臭氣體排放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2.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燒高污染燃料設施的,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屆滿后,繼續使用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態環境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3.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監管職責責令建設方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或者停業整治。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